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年06月19日点击:

                                                     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试行)

 

    一、学生证是学生取得学籍的重要证件。为了加强对学生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新生办齐入学手续后,发给学生证。

    三、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在校期间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转借、转送他人。

    四、每学期开学,学生须持学生证按时注册,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五、学生证不得任意涂改,学生不得同时持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

    六、学生发现学生证遗失后,应及时将补办学生证申请及检查、一张本人近期1寸证件照片及补办工本费10元,一同递交所在系办公室,并填写学生证遗失基本情况登记表。

    七、各系指定专人负责核查和登记,并于学期内每月末到学工处办理申请满一个月的学生证(需到财务处缴纳补办工本费10元,带上小票及学生上交的一张本人近期照片和学生证遗失基本情况登记表)。

学生在学生证补发到期后,可直接到所在院系办公室领取。

学生换发学生证不必填写申请,系部指定专人持学生破损学生证、一张本人近期1寸证件照片及到财务处缴纳的学生证换证工本费5元小票到学工处办理。补发学生证、换发学生证的办理时间定为每月25日至28日。

    八、学生因退学、转学、毕业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学生证交回,如有遗失,须作书面说明并到财务处缴款10元。

    十、对违反本规定第三、第五条者,没收其学生证,停止使用半年以上,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其它处分。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在学工处。

河北科技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