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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学院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17年03月14日点击:

(校人字[20173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河北科技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评审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讲师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教任职资格4年以上。

(二)评审副教授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讲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

2.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讲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评审教授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担任专业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3.参加过科研工作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二)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须具备下列条件:

1.每学年至少系统讲授1门以上必修课程,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主持过市(厅)级或主要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并通过鉴定或结项验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三)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必修课程2门以上,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课程,并能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实训、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本科院校教师至少为本科生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课程;

2.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1年以上或指导硕士研究生一届;

3.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结项验收,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取得显著成果,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评审讲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教育教学、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良好,至少有1次以上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2)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3)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结项验收,或科研成果获厅(局)级以上奖励;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3名);

(5)参与(前3名)开发的科研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进行了成果转化,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论文、论著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至少1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

(2)参编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高等教育统编教材(本人撰写 5万字以上/部),同时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评审副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科研项目的研究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2)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有2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且至少获得1次学校教学比赛二等奖以上(综合类)奖励;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或精品视频公开课主讲教师(前五名);

(3)主持1项市(厅)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主要参加2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并通过对应级别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结项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限第一发明人),并已转让和应用;

(5)主持完成1项校级以上科研项目,进行了成果转化,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主持横向课题,理科类累计到位经费200万以上,工科类累计到位经费600万以上,社科类累计到位经费100万以上(经费到位须出具学校科研、财务管理部门证明)。

2.论文、论著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被SCI、EI、SSCI收录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

(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教育部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三)评审教授须具备下列条件:

1.科研课题或项目的研究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名);

(2)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有3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且至少获得过1次学校教学比赛一等奖(综合类),或担任省级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或精品视频公开课主讲教师(前三名);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指令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计划课题优秀青年基金项目、重大攻关项目或重点项目,或主要参加2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完成科研计划任务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项验收;

(4)获得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限第一发明人),且至少1项已转让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5)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指导性科研项目,进行了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论文、论著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SCI、EI、SSCI收录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2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翻译15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或副主编)教育部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或为SCI、EI、SSCI收录论文)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六条  破格条件

(一)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副教授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学术、技术成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公认,并获得校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核心、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各1篇以上;

3.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1部或主编(前两名)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以上);

4.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六名);

(2)获国家级四等奖,省级三等奖或厅级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六名);

(3)主持完成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4)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政府部门或专业学会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省级二等奖1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

(5)获得博士学位;

(6)获省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7)省级以上精品课前三名或省优秀课程前二名。

(二)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受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受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教授,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学术、技术成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公认,并获得校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2.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核心、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各2篇以上

3.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专著(译著30万字以上)1部或主编(前两名)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等奖项;

(2)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3)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前6名)或厅、局级级一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4)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项以上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次以上;

(6)发表的论文被“SCI、ISR、EI、ISIP、国家权威社科检索”等收录1篇以上;

(7)获国家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8)省级以上精品课课程带头人。

第七条  附则

(一)国家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家各部委主管或国家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国家级核心期刊指在北京大学编著的《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收录的刊物

(三)国家级重要期刊指发表在以下刊物的文章

1.SCI、ISR、EI、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

2.国务院学位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收录的刊物中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省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高等院校学报、省级各有关部门主管或省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

(五)论著: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六)各种奖项:指国家、省、厅的奖励项目,同时应为本专业领域内的奖项。

第八条  学校其他系列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按照省人社厅及相关评审机构具体办法执行。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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