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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学院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年06月15日点击:

(校人字[201815号

 

为规范学校实习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本着相互了解,共同提升,促进实习人员尽快成长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接收人员的范围是指拟接收但尚未毕业或未取得甲方岗位要求毕业证书的人员,原则上不接受无签约录用意向性人员进入实习岗位。

第二条  经面试初步通过,结合学校实际可以进入实习岗位的人员,学校应与其签订《河北科技学院实习人员协议书》,对实习人员的职责、工作范围、实习待遇等问题进行约定。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学校应为其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具体所属实习单位应为其指派实习指导教师,并提供实习岗位内容所需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学校对进入实习岗位的人员考虑其尚无固定收入,在其实习期间不收取实习费用,同时,在其实习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月600元,并仅限于实习人员在实际从事相应工作任务的期间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列入学校正式员工进行管理,不办理相关保险,不享受正式聘用员工的各项津贴补贴;实习人员患病或发生意外伤害,费用自行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按照要求进行考勤,学校将根据考勤情况发放实习生活补助费用;实习人员不满一个月的离校的不予发放生活补贴。

第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须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实习期间要服从部门领导安排,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听从指导教师的指导,参加实习单位的各项活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岗位。因事因病需要离开岗位时须请假。须爱护公物,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形象与权益。若因实习人员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实习人员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  根据岗位要求及实习人员实际情况,实习期满后,实习所属单位应根据其工作表现出具考评意见见,并由学校人事部门组织考核决定其聘用事宜;因学校岗位要求限制未与实习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学校应根据其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情况为其出具《河北科技学院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证明其相应表现。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自行离开岗位,应妥善处理好本人在实习期间的各项事宜,做到有始有终,方可办理终止实习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解释权归属校人事处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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