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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学院教师出国留学(进修)、访学及讲学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年05月11日点击:

(校人字[2018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持续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师资培养规划的要求,学校将计划开展选派中青年教师出国留学、访学研修及讲学工作,以全面掌握学术前沿发展动态和趋势,提升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的国际化能力。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范围

(一)原则上选派45周岁以下,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等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访问学者须具备副教授以上职务(职称),学科建设急需人员和重点培养对象可特殊选派;

(二)教师须在学校工作满五年方可申请出国项目(学校国际交流业务需要除外),且档案关系在学校;

(三)热爱教育事业,专心本职工作,完成各项年度任务,近三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四)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通过必要的外语考试(如 TOEFL、 IELTS等)。

第三条  选派程序

(一)各学院(部)围绕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学科发展和和教学科研需要,制订教师海外访学进修计划,明确访学进修目标和要求,拟定访学进修人数及形式,名单报送人处,经审议后纳入学校计划;

(二)教师递交申请材料,各学院(部)根据计划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明确访学进修目标、访学进修内容及预期成果)学校审议拟选派人员名单,必要时召开专家咨询会,确定拟选派人员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获批准的教师须与学校签订访学进修协议,办理有关海外访学进修相关事宜,及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有关待遇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访学、交流,有资助的(包括免学费、提供住宿、生活费补贴等),出国期间学校发基本工资;无任何资助的,学校发全额工资;

(二)出国讲学或工作,对方支付酬金的,学校不再为教师支付工资,只报销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其它费用自理。若对方不支付酬金的,教师在学校的原工资待遇不变;

(三)国家汉办派出讲学(汉语教学志愿者),国家或对方给予生活资助的,学校发基本工资;

(四)被列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由学校批准派出留学、访学的教师,学校承担有关出国签证手续费、往返国际航班费用,学费、食宿费等各项费用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报销比例按照签订的《进修协议》执行学习期间发基本工资,其中学校短期合作项目出国访学实行2万元经费包干,包括有关出国签证手续费、路费、食宿费等所有支出项目,学习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五)未列入学校培养计划的教师自费出国留学,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学校可以与教师本人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和有关社会统筹保险,待教师本人毕业回校工作后,予以接续工龄和社会统筹保险关系;

(六)参加对方资助学费(或免学费)学习的“教师假期短期培训”项目,学校报销往返长途路费(对方资助除外),其他费用自理。

第五条  考核管理

(一)教师出国,要遵守所去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民俗,维护祖国的尊严。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或教授为派出教师的联系人,负责业务指导、日常联系并对教师出国中期汇报进行评估;

(二)海外访学进修教师回国后:填写一份《教师海外访学考核表》(含“出国人员回国小结”、“思想汇报”),对成果进行总结和自我鉴定;向校专家组作一次海外访学述职汇报;作一次学术报告,介绍国际学科专业最新发展动态;试讲一门专业国际课程(外语授课),由教务处、学院(部)负责进行评价;

(三)海外访学进修教师回国一年内,应积极开设国际课程(外语授课),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不含学校自筹经费项目)或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检索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教师应以第一作者发表SSCI/ CSSCI检索论文1篇或取得基本相当的业绩。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派出教师若需要在国外学习、工作半年以上者须向学校交纳回校保证金1000元(国家已收取保证金的,学校不再收取)。工作期满按时返校后,保证金如数退还本人;

(二)出国人员须按期及时返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或延长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时间,如逾期不返,学校将从期满之日起停发工资。并按教师在外滞留时间扣除保证金,每滞留一天,扣除保证金200元。同时要求教师返还学校为其支付的相关费用;

(三)若教师在国外学习或工作期间离开学校,学校将扣除教师的抵押金,并要求偿还其出国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等);

(四)教师出国,须在离境前向人事部门报告准确的离境时间;到达目的地须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以后每月与学校人事处联系一次(联系方式:E-mai1);

(五)教师出国返校后须继续在学校工作满10年。如不按规定的期限在学校服务,须按服务期限比例,一次性向学校支付出国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工资),并向学校支付培养违约金100000元;

(六)三年内参加过海外访学进修的教师原则上不重复派出;

(七)派出教师在出国前与学校签订的进修协议,实行双担保人制度,并明确上述有关条款,履行个人义务;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科技学院教师出国留学(进修)、访学及讲学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科技学院教师海外访学考核表.doc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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